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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有财与奚凯、段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有财,奚凯,段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187-1号申请执行人:梁有财,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奚凯,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段雯,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奚凯、段雯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