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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建功与张涵洛、陈纯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功,张涵洛,陈纯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张建功,经商。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宾泽。被告张涵洛,经商。被告陈纯剑,经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涵刚,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功诉被告张涵洛、陈纯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建功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