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建功与张涵洛、陈纯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功,张涵洛,陈纯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张建功,经商。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宾泽。被告张涵洛,经商。被告陈纯剑,经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涵刚,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功诉被告张涵洛、陈纯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建功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