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君、王相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经济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瑞君,王相修,王彦博,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马祖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瑞君,居民。被执行人:王相修,居民。被执行人:王彦博,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奎安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相修,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北金湾大厦1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彦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开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瑞君、王相修、王彦博、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君、王相修、王彦博、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日开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王瑞君、王相修、王彦博、日照大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大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金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