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程怡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程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邢淑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怡,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怡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铸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