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肖秀莉,肖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5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来。委托代理人:李上樟。委托代理人:张仕东。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秀莉。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上教。被执行人:肖秀莉。被执行人:肖若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肖秀莉、肖若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肖秀莉、肖若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肖秀莉、肖若春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98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肖秀莉、肖若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500万元及利息以最高额7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执行人盛宇集团对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480万元及利息以最高额7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负担案件受理费41644.5元、执行费76400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肖秀莉、肖若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肖秀莉、肖若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1-3地块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C组团25幢B单元502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肖秀莉及他人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294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肖若春及他人名下,上述房产(地块)均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坐落于苍南灵溪镇沪山路和苍南县灵溪镇园区四路以东地块登记在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产亦已经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1924-1、1924-2号执行裁定书、(2014)鼓民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573-1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03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或暂无法处置,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肖秀莉、肖若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部分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