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与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简称职业学院),地址: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黄仕俊,任学院正县级干部。被执行人: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仁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杨贤柱,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与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融资采购协议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2014)合仲字第1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主动撤出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施工组织及设施设备。经强制执行,已将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交付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合肥仲裁委(2014)合仲字第121-1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