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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辽石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沈阳辽石曲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隽凤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辽石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长轩,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博尔特工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辽石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辽石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501元予以划拨。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