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克珍与巫山县旅游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克珍,巫山县旅游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940号原告龚克珍,女,194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科松(系特别授权),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巫山县旅游局。法定代表人税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波(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克珍与被告巫山县旅游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克珍撤回对被告巫山县旅游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交纳222.50元,由原告龚克珍负担。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