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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某,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邱某某与被上诉人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邱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邱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在二审期间已与游某某自行在垫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游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邱某某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