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世良与龙如礼、上海爱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良,龙如礼,上海爱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91号原告张世良。被告龙如礼。被告上海爱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永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良与被告龙如礼、上海爱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煜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