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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安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哲强、李群、高龙、何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安安庆分行,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高龙,何红,姚岚,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安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哲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哲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群,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高龙,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何红,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岚,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蒋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哲强、李群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十九层C座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0573**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0573**号);拍卖被执行人李群、黄哲强位于安庆市后围墙17幢501室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房权证房字第20597**号);被执行人高龙、何红位于安庆市国家安全局宿舍2#503室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30217**号);拍卖被执行人姚岚、蒋建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16幢3单元105室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3084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