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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3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贾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X1,沈X2,沈X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2350号申请人沈X1,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沈X2,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沈X3,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自由职业者。2015年10月14日,申请人沈X1、沈X2、沈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朱x如名下在西城团某楼(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房屋归沈X3(身份证号×××)所有。沈X1、沈X2放弃继承西城某楼(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X1、沈X2、沈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沈X1、沈X2、沈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