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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寿生、钟仰锋、吴绍燕、冯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寿生,钟仰锋,吴绍燕,冯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76-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162464-X),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北环路东段瑞景豪庭。被执行人赖寿生,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仰锋,男,1980年1月6日出生,畲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绍燕,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冯云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寿生、钟仰锋、吴绍燕、冯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赖寿生、钟仰锋、吴绍燕、冯云华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向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寿生、钟仰锋、吴绍燕、冯云华的银行存款13.4万元;二、提取被执行人赖寿生、钟仰锋、吴绍燕、冯云华的工资(收入)13.4万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赖寿生、钟仰锋、吴绍燕、冯云华价值相当于13.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