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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居优与杭州市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居优,杭州市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武林万怡酒店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刘居优。被告杭州市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明。被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负责人徐晓君。被告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武林万怡酒店分公司。负责人徐晓君。本院审理原告刘居优诉被告杭州市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武林万怡酒店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居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居优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居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刘居优承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