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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晋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251号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钟林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男。被告郭晋辉,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弄瀑布湾道XX号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