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刘冰冰、朱向南(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建军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