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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刘冰冰、朱向南(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建军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段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