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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怀珍与被告陈怀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陈怀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陈怀珍,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岳桂梅,女,汉族,农民,住同上。原告:高岳然,男,汉族,学生,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怀珍,身份同上。原告:陈岳发,男,汉族,学生,住同上。法定代理人:陈怀珍,身份同上(系原告陈岳发之父)。法定代理人:岳桂梅,身份同上(系原告陈岳发之母)。原告:陈曦,女,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怀珍,身份同上。被告:陈怀硕,男,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陈怀珍、岳桂梅、高岳然、陈岳发、陈曦负担。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