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阮斯施与陶荣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斯施,陶荣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阮斯施。委托代理人:吴仙方,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程伟。被告:陶荣兵。委托代理人:蔡婉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斯施与被告陶荣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斯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斯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斯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