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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炳生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炳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15号罪犯廖炳生,绰号“老廖”,男,1962年4月3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汉族,文盲,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9年1月刑满释放,200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214568元。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廖炳生于2009年10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炳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8.8分;2013年度、2014年度均获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50元。本院认为,罪犯廖炳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炳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