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杰与王迪、马楠、王敬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王迪,马楠,王敬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5)卫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刘杰,男。委托代理人杨明银,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迪,女。被告马楠,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旗,男。原告刘杰诉被告王迪、马楠、王敬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银,被告王敬旗,被告王迪、马楠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杰诉称,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原告与三被告结伙旅游七次,租车63天,租车花费4764元,旅游中花费3万多元,这些费用均由原告垫付,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在旅游中,原告借给被告王敬旗西装、皮鞋、钱包、皮带一套,被告至今也未归还。2014年大年初三,在被告要求下,原告借车带三被告到西安游玩,至陕西渭南时,车辆爆缸,花去维修、拖车费14145元,费用由原告一人垫付。根据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上述费用应由结伙旅游人员共同分担,但三被告不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归还原告垫付的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各项旅游费用30000元;2、被告王敬旗返还金利来西装、皮鞋、皮带、钱包一套(价值4500元);3、三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修车费用11508.75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迪、马楠、王敬旗辩称,1、原告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违法。2015年上半年原告曾起诉王迪,案由返还彩礼,要求返还的项目与本次内容相同,与本案是同一回事,原告本次起诉是重复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诉状中所述与第一次起诉时陈述不一致,第一次起诉时称共旅游25次,本次起诉变成旅游7次,自相矛盾;也不符合事实,一起出游,费用均为被告家负担。原告关于西装、皮带、皮鞋、钱包的陈述两次起诉完全不同,明显不属实,被告王敬旗有能力自购衣服,从未收到过原告陈述的借给被告的上述物品。西安旅游是原告自己要求与被告同伙出游,开车为原告自愿,出现爆缸是驾驶人技术问题导致与原告无关,车辆出现问题后,被告方又另行找了车辆,后也被原告撞坏,损失均由被告方承担。综上,原告起诉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杰与被告王迪原系同学关系,被告王敬旗、马楠系王迪父母,自2010年底刘杰、王迪开始谈朋友,后刘杰时常到王迪家中来往,并与王迪、马楠、王敬旗���次共同行外出旅游,旅游中原被告双方各有花费。另查明,刘杰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王迪返还学业资助费28000元,返还彩礼33180元,返还旅游垫付费用41000元,该纠纷已经我院(2015)卫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处理。该判决认为刘杰对资助王迪28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刘杰王迪之间约定结婚时支付31800元未实际履行,另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刘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迪支付彩礼33180元,刘杰陈述的为王迪购买礼品和花销未提供证据,更不能认定为彩礼;刘杰要求王迪返还旅游垫付费油41000元,未提供垫付证据,旅游中双方各有花销,且该费用为花去费用,刘杰要求王迪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刘杰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杰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2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15)平民三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修理结算单、景区门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要求被告王迪返还垫付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已经(2015)卫民初字第51号判决书处理,认为刘杰未提供垫付证据,旅游中双方各有花销,且该费用为花去费用,刘杰要求王迪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本案中刘杰要求王迪返还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本案中,原告同三被告共同外出旅游,双方未就旅游费用、损失负担等进行约定,实际操作中双方各有花费,现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其垫付的旅���费用30000元、垫付的修车费用11508.75元,但对垫付30000元旅游费用,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三被告返还上述两项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被告之间共同外出旅游,该结伙出游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共同行为,在实际中各有分担、各有花费,通过各自行为实际承担旅游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的旅游费、修车费不符合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马楠、王敬旗返还垫付旅游费用30000元、要求被告王迪、马楠、王敬旗返还修车费用1150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敬旗返还借用的西装、皮鞋、皮带、钱包(价值共45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2015)卫民初字第51号案件中称系为王敬旗购买,在本案中称以上物品为借用给被告王敬旗,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用事实的存在,被告王敬旗亦否认向原告借用上述物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敬旗返还金利来西装、皮鞋、皮带、钱包一套(价值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刘杰要求被告王迪返还旅游垫付费用的起诉。二、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刘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冠军审 判 员 戴远哲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方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