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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万州与仙居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州,仙居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初字第35号原告杨万州,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兵,农民。被告仙居县公安局,住所地仙居县解放街82号。法定代表人施伟军。委托代理人胡壮志、冯移枪。原告杨万州诉被告仙居县公安局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受理。10月28日,原告杨万州以被告仙居县公安局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仙居县公安局已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万州负担。审 判 长  朱福森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 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