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锦虎与唐炎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虎,唐炎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897号原告吴锦虎。被告唐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虎与被告唐炎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锦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吴锦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锦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4元,由吴锦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