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盼与时侠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时侠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3号原告:李盼,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时侠好,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盼与被告时侠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盼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盼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