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康秀华与被告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秀华,樊咏梅,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康秀华。被告:樊咏梅。被告: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秀华与被告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郓城县公安局已按刑事案件立案,尚未审结,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玉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精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