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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康秀华与被告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秀华,樊咏梅,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康秀华。被告:樊咏梅。被告: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秀华与被告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郓城县公安局已按刑事案件立案,尚未审结,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玉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精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