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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柱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柱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311号罪犯吴柱源,捕前职业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梧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吴柱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2010年10月18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12月4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9日止。201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从2013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103.4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吴柱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柱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