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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段伟升与史春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伟升,史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46-2号申请执行人段伟升。被执行人史春玲。段伟升申请执行史春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婚生子段斯杰由段伟升抚养,史春玲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2年8月至孩子18周岁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9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