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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西丰县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树民、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丰县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民,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树民,男,汉族,1968年1月1日生,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司机。被执行人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胜利,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生,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本院在执行西丰县民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树民、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树民、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胜利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洪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