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任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钱江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任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350号原告浙江钱江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云法。委托代理人蔡申楠、陈伟兵。被告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江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钱江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钱江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任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浙江钱江花木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