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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监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淄博锐刚磨具有限公司与沈奎、舒立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锐刚磨具有限公司,沈奎,舒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监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锐刚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张武樵,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奎。被执行人舒立娟。淄博锐刚磨具有限公司与沈奎、舒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以(2012)川执字第526号立案执行。因该案久执未结,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商终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到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商终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一案,由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王 霞审 判 员  赵盛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