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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关某甲要求宣告赵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关某甲,男,2013年1月11日出生。监护人关某乙,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关某甲要求宣告赵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关某甲称,被申请人赵某某是申请人的母亲,2012年8月29日,申请人父亲关永生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赵某某作为申请人母亲,不但没有在申请人父亲去世后承担对被申请人的抚养义务,反而在生下申请人后,于2013年3月10日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既没有给申请人联系过,更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失踪期限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赵某某,女,生于1978年1月2日。系申请人关某甲的母亲。赵某某于2013年3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赵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2013年3月10日离家出走,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某某为失踪人。指定关某乙为失踪人赵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