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闫瑞芬等与张连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瑞芬,胡中阁,胡中信,张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1176号申请执行人闫瑞芬,女,1948年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中阁,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中信,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连发,男,1953年2月4日出生。闫瑞芬、胡中阁、胡中信与张连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连发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闫瑞芬、胡中阁、胡中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受理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3407.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连发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闫瑞芬、胡中阁、胡中信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连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闫瑞芬、胡中阁、胡中信全部债权尚有173407.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受偿,案件受理费3459元被执行人张连发尚未交纳。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闫瑞芬、胡中阁、胡中信未受偿债权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