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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仁兰与陶锡芬、邹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仁兰,陶锡芬,邹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江仁兰。被告陶锡芬。被告邹美琴。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仁兰与被告陶锡芬、邹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仁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陶锡芬、邹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仁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仁兰撤回对陶锡芬、邹美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江仁兰负担。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