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恢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郭占全与西安宝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郭占全。被执行人西安宝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可浓。申请执行人郭占全与被执行人西安宝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西安宝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案执行案款5550,并将该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郭占全。申请执行人郭占全书面表示领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欠款利息并同意(2009)雁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如下:本院(2009)雁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