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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易颜高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403号被执行人易颜高,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易颜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易颜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述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易颜高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易颜高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易颜高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易颜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颜高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易颜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易颜高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