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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祖贵与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贵,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111号申请人李祖贵,男。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烂泥田。法定代表人熊晔萍,总经理。申请人李祖贵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XXXXXXXXXXX的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炳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