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小龙、黄敏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剑,总经理。被告:王小龙,男,1974年10月27日,住址:长春市绿园区绿园安居小区***栋2门***室。被告:黄敏,女,1978年11月14日,住址:黑龙江省青冈县中和镇*排五村四屯。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龙、黄敏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