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868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钟元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法定代表人:徐天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韦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外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