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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吴洪顺、林淑媛、林立民、孙岩、雒宝仁、李显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吴洪顺,林淑媛,林立民,孙岩,雒宝仁,李显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瑜,该行员工。被告吴洪顺,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淑媛,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立民,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岩,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雒宝仁,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显秀,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吴洪顺、林淑媛、林立民、孙岩、雒宝仁、李显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鸿艳代理审判员  高 巍人民陪审员  潘祉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