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浩与随州市纤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随州市纤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17号原告王浩。被告随州市纤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东城文峰塔居委会文峰都市花园(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吴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与被告随州市纤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原告王浩作为买家在淘宝网注册时同意确认同意的《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理,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纠纷,《淘宝服务协议》虽以格式条款形式呈现,但对协议管辖的约定内容明确,原告王浩在注册淘宝用户时点击了同意《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应视为对该协议内容的认可,按照该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且原告本人亦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且原告本人亦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