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长建与孙希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建,孙希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刘长建,农民。被告孙希朋,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建与被告孙希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长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建撤回对被告孙希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长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