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芳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8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