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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芳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83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