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段某与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96号原告:段某,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石某,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