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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行审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楼海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楼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审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建。被执行人楼海锋。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其作出的诸市监案字(2015)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为由,于2015年10月26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诸市监案字(2015)1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何玲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耀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