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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马成林与张福友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林,张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马成林。被执行人张福友,干部,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林与被执行人张福友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福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成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福友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成林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才审判员  李国臣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贯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