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恢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重阳与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重阳,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恢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重阳,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通街**号2门。被执行人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9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恢执字第51号王重阳与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8262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