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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绍兴与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兴,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王绍兴,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进。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书。原告王绍兴与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绍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兴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绍兴负担。审判员 罗 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