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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锦华与被执行人陈华荣、王娜、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遂溪县陆宇运输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锦华,陈华荣,王娜,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遂溪县陆宇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钟锦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姓钟村。被执行人陈华荣,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陈村仔村***号。被执行人王娜,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黄略镇陈村仔村***号。被执行人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遂溪县遂海路遂茂加油站东。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遂溪县陆宇运输队,所在地:遂溪县遂城镇运河路**号。投资人王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钟锦华与被执行人陈华荣、王娜、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遂溪县陆宇运输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给付申请执行人414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华荣、王娜、遂溪县陆宇运输有限公司、遂溪县陆宇运输队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查金融等相关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双方正在协商事宜,但该案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期限内无法执结,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