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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毛立众与陈金水、刘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立众,陈金水,刘凤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毛立众,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沙县。委托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水,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刘凤姬,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沙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毛立众与被告陈金水、刘凤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立众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伟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