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沙勇与刘立银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勇,刘立银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63号原告:沙勇,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镇。委托代理人:殷翔宇,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银,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勇与被告刘立银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勇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