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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314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潜入宾县宾州镇奋斗街迅达网吧地下室内,盗窃现金2+800元。部分赃款被挥霍,剩余赃款已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有前科,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7时许,潜入宾县宾州镇奋斗街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经营的迅达网吧地下室内,盗窃现金2+8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故乡大街网吧内将张某某抓获,追缴赃款2+000元已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追缴赃款2+000元,已返还被害人。4、现场草图及照片:证实张某某作案现场情况。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其放在自家经营的迅达网吧地下室的现金被盗,怀疑是张某某偷走的。6、证人赫某某、吴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6日早有人进入迅达网吧地下室。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供认其于2015年7月16日早进入迅达网吧地下室盗走现金2+800元,被追缴2+000元,剩余赃款被其挥霍。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素有前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俊民审 判 员  胡景奇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婷 关注公众号“”